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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讯 (廖颖谊 黄自华)
备受关注的“住改商”问题又有了进一步的进展。记者从广州市政府昨日公布的《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获悉,广州将划分“规范区”、“引导区”和“过渡区”,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来全面整治无证经营。其中,符合条件的“住改商”户若在2008年2月29日前成功申领到相关的临时经营证照,则可获得至少2年的过渡期以补办相关手续,最终去留则视其是否能在过渡期内完善手续至达到法定条件。
据《新快报》报道,《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明确划分了三大分类整治的区域,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整治举措。其中特别对于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采取了分情况予以过渡期补办手续的“宽限”。另外,明确了一方面要积极引导符合《意见》规定政策的引导区和过渡区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业户办理有关经营证照外,对拒不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继续经营的将依法查处。
规范区:城市主要商业街区和商品房住宅小区
12月31日前经营无证将取缔
城市主要商业街区和商品房住宅小区原则上划为规范区,区内经营业户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实现亮证照经营,现有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必须依法予以取缔,禁止适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政策。而对于在《意见》施行前,已领取有关经营证照的经营业户,则可在《意见》施行2年内,按《意见》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2年后,规范区内的经营业户不再适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政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证照。
引导区: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
划固定区引导无证户入场经营
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原则上划为引导区。《意见》中对于无证经营户采取了“疏”导结合的人性化举措,明确区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固定区域或建设临时场所,引导无证照经营业户入场经营,对在划定区域或临时场所集中经营的经营业户可采取便利的办证措施。
过渡区:规范区和引导区以外的地区
明年2月29日前领“临照”
可获2年过渡期规范区和引导区以外的地区原则上划为过渡区,区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应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取得有关经营证照,取得证照后其生产经营场所应在过渡期内依法完善有关手续,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在过渡期内未完善使用手续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继续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利用国有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过渡期为2年,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物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过渡期为3年。
三大类无证户免费申领“临证”
《意见》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为部分“具备基本生产经营条件的无证照经营业户”所度身定制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制度”,给不少“无证户”转“有证户”提供了机会。
根据这一制度,符合相关条件的无证户可免费申领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并加盖全市统一规格和样式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业务专用公章,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暂时用于生产经营,须注意的是,该证明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房地产权属证明和房屋、土地拆迁补偿的依据。需续期者应在有效期届满20日前办理续期手续,续期后的经营证照有效期与前相同。
怎样的无证户可以申领“临照”呢?《意见》中分别划分了三大类情况。其中第一类是无产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第二类是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区物业,第三类是集体土地上的物业。分别明确了申办方法及须提交证明。
10类必须取缔的无证经营活动
●利用危房,住宅楼架空层从事经营;
●在违建(构)筑物或已列入即时清拆范围的建(构)筑物内从事经营;
●非法占有公建用地、配套设施、公用绿化地、预留地、待建地和危险边坡地带等场所从事经营;
●利用城区商品房住宅(不包括农村地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宅基地住宅)从事加工、制造、机电维修或机动车维修、餐饮、茶艺、酒吧、娱乐、网吧、电子游戏、放映场、桑拿、沐足、废品收购等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水厂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直接排放废水的生产经营;
●在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从事排放工业粉尘、废气的经营;
●在铁路、港口、机场、矿区、油田、军事禁区、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范围内和周边物业区域包括露天场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或储存行为的;
●从事无证照诊所、非法售票点、无证照网吧和电子游戏机室经营活动;
●从事无证燃气等违法违规制造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
三大类物业中部分办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方法
(一)无产权证或产权来源不明的商业性质的城区物业。
使用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投资建设,但未完善用地、产权手续的物业从事经营的,提供政府批准文件或相关材料。
(二)不符合规划核定使用功能的城区物业。
1.使用房产证未标注使用性质但能证明为非住宅性质或标注为非住宅性质的房屋从事经营的,提交房产证。
2.使用临街一楼的住宅从事经营的,须提交该房屋所有权人和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同意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文件。
“周围物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3.使用除临街一楼以外的住宅从事软件开发、设计等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提供经房屋所有权人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
(三)集体土地上的物业。
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内经营的餐饮店,由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有条件改造成饮食一条街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改造,并纳入区(县级市)商业网点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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